订明法律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在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罪行、刑罚及以香港法院作审判机关;
订明特区法院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法庭,有关法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订明在香港设立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包括香港官方及非官方成员,协助行政长官就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进行决策并负责执行统筹工作。委员会实际运作所需的人员、技术、行政及财政,由中央人民政府提供支持;
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执法机关及工作由特区警务处增设香港国家安全部负责;
设立港区人大代表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监督制度,做法可参考特区政府太平绅士制度。
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陈曼琪谈及,根据宪法、国家安全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的相关条文,中央直接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及制定有关法律,直接在香港特区实施,是合宪、合法、合情及合理的做法。她表示,相关议程为香港特区如何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下捍卫国家安全揭开新的一页,是香港特区宪政秩序发展的历史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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