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亦凡诉称,2017年12月16日,其发现被告王某在微博账号中发布了标题为《帝师直播实锤赵**:赚钱就走 永不嫁卢**说吴亦凡 李**》的文章,并在文中公然散播“流量小鲜肉吴亦凡约粉还假装谈恋爱”等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经查,上述侮辱、诽谤内容源于陈某某在“全民直播”平台上的所谓“爆料”。
2017年12月15日晚,陈某某在“全民直播”平台上与昵称为“帝*”的直播用户连麦时,公然宣称“娱乐圆的小鲜肉都一个B样,就知道*粉”等,故意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并在其个人微博账号“你的傻狐帝”中发布微博称“我也发誓我说过的话都是赵**亲口所说,如有撒谎天打雷劈”,进一步以肯定口吻加深以上侮辱、诽谤言论的误导性。此等言论一经播出,即引发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对原告产生误解与质疑,明显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根据公证取证录像显示,涉案直播内容观看人数为578.2万,影响极其严重、恶劣。而王某未向原告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故意转发陈某某上述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构成共同侵权
。另查明,微梦公司系向陈某某、王某提供网络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二被告的涉案微博账号具有管理权限及管理职责,故起诉要求微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微博,陈某某、王某向吴亦凡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75万元。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庭前向法院寄送手写信函一份,内容载有:“我在2017年12月16号用昵称的个人微博帐号上,因年少无知,在没有向原告吴亦凡先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的情况下,转发了陈某某2017年12月15号的直播,对吴亦凡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伤害,我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恳求吴亦凡先生的原谅。”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公司作为微博平台的经营者,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属于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公司对涉案内容也并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用户自己删除。此后也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故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众人物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
陈某某在直播连麦中发布的关于吴亦凡的评论内容用语粗鄙,并引她人言论自证,但均为单方口头陈述,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吴亦凡名誉进行恶意贬损、侮辱。当日直播观看人数达578.2万,引发了诸多第三方账号的转播以及大量网友关于原告的不当误解,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
吴亦凡有权要求陈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陈某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及赔偿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不再全部支持吴亦凡的诉讼请求。关于吴亦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项,鉴于其并未提交因涉案微博内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依据,且法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亦对其潜在权益影响进行了适当考虑,故不再另行支持吴亦凡关于经济损失的诉请内容。吴亦凡为维权而聘用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范畴,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予以确定赔偿金额。
王某在未经查证的情况下发布涉案文章,对前述直播过程及相关内容进行文字描述并进行归纳重述,导致涉案侵权影响进一步扩大,违反了其作为自媒体发布主体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
,存在过错,鉴于无证据显示王某与陈某某存在意思联络,故王某应就己方过错行为承担独立侵权责任,其具体责任承担方式,由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吴亦凡当庭撤回对微梦公司的诉请内容,属于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8万元;王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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