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起,民法典编纂历时5年7个月。其间,法定结婚年龄该不该下调、非婚同居否应由法律界定等议题,曾引发社会各界热烈讨论。
争议1:法定婚龄该不该下调?
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去年6月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下调法定结婚年龄。
委员张苏军当时提出,法定结婚年龄可调整为男18岁、女18岁。从2013年到2018年,我国连续5年婚姻登记人数逐年下降,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龄化上升。“降低婚龄”不可能直接扭转婚姻人数下降和老龄化上升的趋势,但这是一个正调节的方向。
委员们的观点,引起网友们的关注。去年6月28日,新京报官方微博发起一项投票调查:委员建议适当下调结婚年龄你怎么看?结果显示,超六成网友不赞同下调法定婚龄。
去年10月三审草案时,法定结婚年龄仍采用“男22岁、女20岁”标准,未作调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法定婚龄的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评估后再作决策。
也有委员再度提出下调法定结婚年龄。委员陈凤翔表示,社会上对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的问题很关注,降低法定结婚年龄的呼声也很高。“我看了一下材料,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年龄的还是多数,其实这也反映了社会上的呼声。”
争议2:非婚同居能不能入法?
婚姻家庭编草案各次审议中,不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民法典应对“非婚同居”作出原则性规定。
去年6月二审时,韩晓武、孙宪忠等多名委员就都提出非婚同居入法问题。韩晓武说。是不是可以考虑在相关立法中正视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日益复杂化的现状,适当回应一下社会现实对法律的需要?
去年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回应了非婚同居入法问题。他表示,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的时机还不成熟。“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会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冲击。”
4天后,2019年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三审稿时,再有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法律还是应对“非婚同居”作出界定。
委员韩梅就认为,目前,非婚同居的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与此相伴,产生的纠纷也大幅增加,比如财产继承问题、孩子的问题等,亟须立法来解决,建议考虑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化的现状,在立法中作出适当回应。
争议3: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此为协议离婚)。若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针对上述协议离婚,婚姻家庭编草案新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从2018年8月初次审议以来,每一次审议,离婚冷静期制度都引起广泛讨论。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赞同,认为离婚冷静期还应延长。长期在社区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岳喜环就表示,“能不能把离婚办理时间拖长一点,免得离婚后后悔,也给家庭和谐创造一个机会。”
也有委员和代表持不同意见。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就认为没必要设离婚冷静期,“如果要说冷静期,我们认为结婚登记中的冷静期更为必要。”
一家媒体曾在微博发起“协议离婚冷静期,你赞同吗”的投票,结果显示,反对的占95.1%。其中一些网友就认为,相较离婚冷静期,结婚冷静期更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还有的网友提出,设置离婚冷静期,限制离婚自由。
有的专家学者提出,离婚冷静期应设置甄别机制,不应一刀切,比如家暴和赌博、吸毒、虐待等恶习,不应设置冷静期。
争议4:隔代探望权该保留吗?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法律则未作出规定。
婚姻家庭编草案编纂过程中,一审稿增加了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二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为: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隔代探望权的设立,有人赞同,认为满足了祖辈的探望需求;也有人反对,认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隔代探望权。
争议之中,去年10月21日审议的三审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当天,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解释说,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权,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不过,仍有委员认为,“隔代探望权”应该恢复。去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三审稿时,委员鲜铁可表示,“现在离婚率很高,年轻人离婚之后,老人很想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另一方以种种理由不准许探望。我们不能回避,一删了之有点简单化了。”
鲜铁可认为,不能把离婚后的隔代探望纠纷,留待以后诉讼解决,“中国人不愿意诉讼,不愿意打官司,认为打官司是个不好的事情。尤其是老年人也打不起官司,熬不起。”
争议5:安乐死该不该入典?
对于生命权,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二审稿增加了“生命尊严”的表述,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解读说,上述规定意味着生命权中是否包括尊严死的权利。一般认为,生命权不包括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但是,如果不希望动刀子、插管子做无谓的抢救,希望自然而然、有尊严地去死,这是生命权人的权利,增加“生命尊严”就特别重要。
尊严死的权利,涉及安乐死问题。我国法律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
有代表认为,安乐死应该写入民法典,在生命权“生命尊严”部分增加关于安乐死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李杰就表示,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实际上就是镇痛,应该有安宁疗法或者姑息疗法,人的最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也建议,在生命权“生命尊严”条款中,对安乐死作出具体规定,“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
争议6:24条新司法解释还需修改吗?
婚姻家庭编草案历次审议,一个焦点问题贯穿始终:婚内单方举债究竟算谁的?夫妻共同债务到底应当如何认定?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第24条新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的规定。
不过,2018年8月初审婚姻家庭编草案时,并没有写入第24条新司法解释。多名委员当时提出,第24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这种比较成功的司法实践内容,应当写入民法典。
去年6月二审时,24条新司法解释入法,明确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后的三审、四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均采用了二审稿的设计。不过,二审以来,不断有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入典的24条新司法解释仍需修改。
有人提出举证责任问题,即如何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委员王砚蒙就提出,债务是否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要依靠法官来裁决。但法官的认定也应该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才能够判断,否则只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必然会出现很多的问题。
去年7月至8月,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曾在中国人大网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据法工委数据,共收到35314位网友提出的67388条意见和814封群众来信。意见主要集中在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等方面。
争议7:公婆和儿媳是不是近亲属?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现行民事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对此,有的委员认为,上述近亲属的范围还应扩大,有利于鼓励社会中自然人之间的相互亲善、相互扶持。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将近亲属的范围划得比较大,容易引发财产继承等纠纷。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
多方观点中,去年12月审议的四审稿,采纳了有关“共同生活”难以认定的观点,删除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表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存在不同意见,目前的草案仍将近亲属范围限定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不过,仍有委员认为该表述应保留。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就提出,不能因为不好认定,就删除上述条款。“我们经过了几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存在着大量需要儿媳或女婿照顾公婆或岳父岳母的情况,建议对认定条件作进一步的完善”。
委员信春鹰也表示,“共同生活”的确不太好定义,但不宜把这一条款全删了,“原来的规定仍然是有意义的”。
争议8:网约车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侵权责任编草案设有机动车交通事故专章,不过未对网约车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各次审议中,数名委员建议,网约车平台责任应写入机动车交通事故专章。
二审中,周光权、王砚蒙等委员就建议,应增加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规定。“如果违法成本不高,有可能导致平台重视程度不够。如果平台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保有人,就属于责任主体。如果不是机动车保有人,只是提供媒介服务,应该对网约车保有人承担监督职责,如果有过错应当与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王砚蒙说。
三审时,吕薇、刘海星等委员再度提及网约车的侵权责任。“应该考虑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规则,包括网络平台的责任和司机的责任等等,”吕薇说。刘海星也建议进一步界定网约车平台和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除车辆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外,网约车平台也负有责任,因此建议将网约车平台与车辆驾驶人规定为连带责任”。
截至目前,草案仍未涉及网约车的侵权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说,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各方面对其责任问题如何规定分歧很大。在争议较大、难以形成基本共识的情况下,民法典作为基本法还不宜对这一问题仓促作出规定,否则可能对相关行业造成限制。
争议9: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备受关注的人格权编初次亮相。这之前,人格权究竟独立成编,还是合并吸收到其他分编中,曾引发法律界大讨论。
2014年,立法机关确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即首先制定民法总则,之后制定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各编之后,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表示,争论的焦点归根结底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是独立成编还是合并吸收到总则中,或者侵权责任编之中?
有学者提出,在总则民事主体 “自然人”部分规定人格权;有学者认为,应效仿《德国民法典》,将人格权规定到侵权责任法中;也有学者主张,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都是一个民事权利类型,既然物权、继承权等都能单独成为一编,人格权为何不能独立成编?
争论一直持续到2017年 ,民法总则出台之后。立法机关最终采用了独立成编的立法方式。
不过,人格权编是民法典草案的第四编,前面分别是物权编、合同编。此前审议中,数名委员建议,人格权编应“前置”排在各分编的第一位。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说,各编排序有其自身逻辑:第二分编物权和第三分编合同均涉及财产关系;第四分编人格权编、第五分编婚姻家庭编和第六分编继承编均涉及人身关系;第七分编侵权责任编作为最后一编,规定因侵害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单独将人格权编位置提前,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位置保持不动,就会使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处于割裂状态。民法典先规定物权编、合同编,就物权、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等内容进行规范,再规定婚姻家庭编,既有利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更为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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