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期加班支付工资的基本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事后能安排补休的,可以按正常情况发放工资;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事后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正常工资标准的两倍发放工资;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管之后是否安排调休,都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工资。
要注意,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是不同的。休息日一般是指周末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
按照《劳动法》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国务院第三次修订)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关于2020年节假日安排,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正常情况下,我国春节的法定休假日只有三天,其他几天都属于调休。比如2020年的法定休假日是1月25日至27日,即大年初一至初三,24日、28日、29日、30日都属于调休,并不属于法定休假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次延长假期属于在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应属于休息日。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也就是说,在延长假期中,需要上班的职工,事后可以补休。
因此,本次国务院做出延长三天春节假期也属于调休,应该按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是按照“法定休假日”的规定处理。
本次延长日期为:“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也就是说,从原来1月31日上班,推迟到2月3日上班,假期延长了三天。
而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2月1日为周六补上班时间,2月2日为周日休息时间。而1月31日为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可见,延长休息的3天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中,2月2日本来就是周日休息时间,实际上增加的休息时间为2天。
总之,2020年春节假期中,1月25日至27日为法定休假日;1月24日、28日、29日、30日、31日和2月1日、2日都属于休息日或调休的休息日。七天休息日中,有五天原本就属于周末休息日调休,有两天是因疫情新增加的休息日。简单地说,这次延长假期是把正常上班的1月31日和补上班的2月1日变成了“周末双休日”。
如果单位在休息日(即1月24日、28日、29日、30日、31日和2月1日、2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事后能安排补休的,可以按正常情况发放工资;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事后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正常工资标准的两倍发放工资;如果在法定休假日(1月25日至27日,即大年初一至初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管之后是否安排调休,都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工资。
具体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天×200%×加班天数。
《劳动法》规定假期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都有不同的操作口径。
我们算一笔粗账,也就是最保守的账。2018年,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报告显示,全国职工总数已达3.91亿左右。四舍五入,我们取值4亿。
全国各省的最低月工资,大多超过1500元。我们取值月工资1500元。那么每个职工一天的工资是50元,即企业每天要支付他50元。按照目前各地政策,因疫情延长的假期之工资由职工所在的公司去承担。多放一天假,企业的工资成本=4亿人×50元=200亿元。多放1天,全国的公司成本是200亿,2天,就是400亿。现在有些地区因为疫情,开工时间更晚,假期更长,而假期那几天的工资还是由企业支付。算算这个成本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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