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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归国人员拒绝不执行集中隔离?拒绝隔离将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0-04-07 15:16:34 浏览: 来源:1法通
  近日,广东珠海一对从美国归国的夫妇,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擅自撕开酒店客房封条带上行李,企图离开安置酒店返回本地的住处,被发
  近日,广东珠海一对从美国归国的夫妇,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擅自撕开酒店客房封条带上行李,企图离开安置酒店返回本地的住处,被发现后还不听劝阻,拒绝改正,还辱骂现场工作人员和辖区民警,等待他们的是......

  案件回顾

  3月23日晚,孙某立(男,55岁,户籍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某化工企业员工,住前山街道春晖社区权英豪苑小区)、闫某玲(女,56岁,户籍河北省石家庄市,孙某立妻子,无业,住前山街道春晖社区权英豪苑小区)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擅自撕开酒店客房封条带上行李,企图离开集中隔离安置酒店返回其二人位于权英豪苑住处 ,前山街道驻集中隔离点安置工作组工作人员发现后,对其夫妻二人耐心劝导、说服教育,孙某立与闫某玲二人不但不听劝阻,拒绝改正,还辱骂现场工作人员和辖区民警 ,给集中隔离安置工作造成干扰,影响集中隔离安置点其他隔离人员情绪,对现场工作人员、周边居民的健康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性质十分恶劣,影响极坏。

  案件处理

  3月24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依法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拒绝执行集中隔离的孙某立与闫某玲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

  据了解,3月18日,孙某立与闫某玲乘坐航班从美国飞往北京,3月20日从北京飞往广州,并从广州返回珠海。在广州,孙某立与闫某玲已被珠海驻点广州的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当前珠海的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从境外回珠海的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个人资料,且需要到政府指定隔离点集中隔离,相关费用自理。

  经调查,孙某立与闫某玲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香洲警方依法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

  拒绝隔离将承担法律责任

境外归国人员拒绝不执行集中隔离?拒绝隔离将承担法律责任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拒绝接受隔离、传播疾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五、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六、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