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院内感染问题应如何追责?《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诉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张文生,就此类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带来专业解答。
我国对“院内感染”有何规定?
“医院内感染又称医院获得性感染或医院感染,其定义是发生在医院内的一切感染。” 张文生介绍,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卫生部于2006年9月发布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
其中,该《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张文生继续谈道,为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卫生部于2010年3月又印发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血液透析室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
涉事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专家组调查认定,此次事件是一起因医院院内感染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院内感染事件,包括医护人员手部卫生消毒、透析时所使用的相关设备消毒、以及透析区域消毒措施执行不规范等。那么,发生此类“规则失守”事件,涉事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张文生认为,若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范导致传染病扩散并造成多人染病,构成明显的责任事故,涉事医院可能会面临三种法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于此事件造成感染的患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需要由医院来承担。
其次是行政责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具体操作者应该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和违法违规情节,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再次是刑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具体操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医务人员,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另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管理者疏于管理或瞒报,故意隐瞒情况导致事态扩大、传染病扩散等情况,还可能会构成玩忽职守等罪名。
“不过,具体承担怎样的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医疗事件的具体情况。” 张文生表示。
据了解,目前东台市已对16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处理,给予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免职处理,给予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感染者如何索赔?
事件发生后,东台市迅速成立事件调查处置工作组,对所有丙肝病毒感染者进行药物及相关辅助治疗,在此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院方承担,目前所有患者病情稳定。
事实上,随着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弱点曝光率的增高,医院事件不仅只是面临行政处罚和公众非议,也越来越多转向个案的诉讼事件。例如,2011年6月,一位胆囊炎患者住院感染肺炎死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20万元。
可以看到,医院感染与医疗赔偿诉讼之间的距离不过一步之遥。那么,遭遇此类事件,患者应如何索赔呢?
张文生认为,主要还是看损害后果,丙肝感染后,有的可以完全治好,有的可能转为慢性,有的还有可能造成不可逆的肝损害或死亡。因此,赔偿项目除常规的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等实际花费外,还有可能会涉及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患者可以通过申请第三方调解或法院诉讼进行索赔,也可以双方和解。
如何堵住漏洞?
事实上,这不是第一次发生患者因血液透析感染丙肝的事件。2011年,多名患者在河南新安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感染丙肝;2013年,辽宁省丹东东港市医疗保险门诊部发生群体性丙肝感染事件;2016年,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医院有26名患者因血液透析感染丙肝。
公开信息显示,多起血透患者丙肝感染事件的调查报告均指出, 这些医院在血透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器械导管等医疗用具多次使用,或操作过程不规范,导致了院内丙肝的流行。
那么,除了免职、追责之外,如何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张文生认为,《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等,都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依规执业提出了十分全面和具体的要求,但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法律观念淡薄,依法执业理念欠缺,责任心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导致了类似责任事件时有发生。
“院内感染一再爆发,不仅伤害了患者的生命,也伤害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建议加强法制教育和医德教育,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强化管理制度,让从业者能够从思想上珍视患者的健康和生命。” 张文生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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