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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职校学生刺伤同学致1死2伤 在校学生犯罪的量刑定罪规定

时间:2020-05-21 13:39:27 浏览: 来源:1法通
    5月18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中等职业学校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该校学生郭某将三名同学刺伤,其中一名学生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另
    5月18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中等职业学校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该校学生郭某将三名同学刺伤,其中一名学生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另外两名学生受伤轻微,经诊治后已无大碍。

  案件发生后,桐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了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步开展案件侦查、家属慰问和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侦办当中,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县教育部门正在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河南南阳一职校学生刺伤同学致1死2伤 在校学生犯罪的量刑定罪规定

 

  

河南南阳一职校学生刺伤同学致1死2伤 在校学生犯罪的量刑定罪规定

 

  在校学生犯罪的量刑定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客体是犯罪人,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