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已经从独生子女时代向开放二胎过渡,每个家庭对于孩子都格外珍惜,但是仍然有一些地区的家庭无力负担抚养孩子,因此就会存在将自己的孩子送给他人的情况。那么,当事人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实际上,送养孩子也是有条件限制的,若不符合条件便送养,可能涉嫌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收养法》中的规定,能够作为送养人的包括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
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送养人具备的条件:
(1)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亲生父母也是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不过也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比如,此时需要父母共同送养孩子,确实是找不到另一方的则可以由单方送养。另外,父母此时必须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且在经济上存在特殊困难的情况,不具有抚养自己子女的能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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