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徐先生的妻子和其弟媳去洗手间途中又遇见了这群人。“看他们像喝多了,拿着啤酒过来挑衅,让我们陪他喝酒。”徐先生的弟媳张女士说,“他们当时一直围在我身边,我嫂子没搭理他们,直接把我拉走了。”没多久,这群人竟冲进徐先生的包厢内,堵在门口指着徐先生的妻子破口大骂,随后双方发生了冲突。
等到警方赶到时,几名打人者已经逃离,徐先生抓住了一名肇事者。
随后,120到达现场,经救援人员检查,徐先生和张女士都受了伤,而徐先生的妻子已经当场没了意识,送医后不治身亡。
张女士称,事发时她曾向KTV的工作人员求助,但工作人员说这事情他们管理不了,但已帮忙报了警。
“我们是顾客,也是在KTV内被打伤的,作为KTV一方,最起码应该上前制止或者劝阻,这样的话或许我的妻子不会被打死。”
徐先生称,他们一家三口被对方殴打的时间有一二十分钟,这期间竟无人前来劝阻。“我认为KTV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徐先生的妻子今年34岁,平时在上海上班,事发当晚她请家人去KTV唱歌叙旧。“第二天她就要去上海,没想到发生这样的事。”徐先生称,他和妻子育有一儿一女,一个12岁,一个10岁。
记者电话联系KTV的一名祁姓工作人员,他认为KTV与此事并无直接关系。对于家属质疑当时为何没有工作人员上前劝阻、拉架一事,“当时现场场面很混乱,员工们一时半会也不敢上前,而且我们打了电话后,民警十分钟就赶到了。”
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KTV已经停业,同时KTV会在法律上尽到应尽的责任。
8月5日,徐先生和其弟媳张女士已办理出院手续,他们的伤势基本恢复。
目前,徐先生正与KTV部门交涉后续事宜。5名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综上所述,在刑事处罚的时候,对于寻衅滋事犯罪来讲,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为管制,按照相关规定,管制的最低刑期为3个月,即寻衅滋事罪最少判3个月管制。
中国法院网: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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