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世纪80年代末,被告人黄鸿发与其兄黄鸿金、黄鸿明、黄鸿波(已死亡)在其父黄应祥带领下,在昌江县逞强争霸、打架斗殴。90年代起,黄氏家族通过开设赌场、盗采铁矿并拉拢恶势力、招揽社会闲散人员、组建打手队伍,增强经济实力和非法影响,逐步形成以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并以此成立若干经济实体。该组织利用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上述经济实体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达20余亿元,用于支持组织的运行、发展。
该组织及其成员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58起,其中刑事犯罪达53起,共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为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以非法收益为饵,引诱、拉拢、收买当地多名党政机关、政法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为其充当“保护伞”。该组织实施的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严重毁损了当地自然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了昌江的政治生态和当地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给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黄鸿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贿罪等18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鸿发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并案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黄鸿发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该案是海南建省以来,组织成员最多、盘踞时间最长、攫取非法利益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社会高度关注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黄鸿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成功审结,维护了海南昌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谐稳定,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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