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终2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建强,男,26岁(1994年1月15日出生),仡佬族,出生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7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纪永存,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建强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9)京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郑建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郑建强,听取了郑建强的指定辩护人纪永存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郑建强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从云南西双版纳乘坐JD5282号航班将毒品运输至北京,后在北京首都机场T1航站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其所携带的毒品成分为海洛因,总重量为241.08克。
现已扣押纸质飞机票一张、郑建强纸质临时身份证明一张、手机一部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已扣押手机一部、纸质飞机票一张、纸质临时身份证明一张、塑料毒品包装物42个。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清单、扣押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已扣押可疑黄色块状物共计241.08克。
3.公安机关出具的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办案过程中,已随案移送飞机票壹张、临时身份证明壹张、手机壹部。
4.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查询结果、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查询结果、中国银行提供的查询结果证明:郑建强的建设银行流水、邮储银行流水、农业银行客户资料、工商银行客户资料中,均未发现涉案款项;郑建强在中国银行无流水。
5.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计量检测所检定证书、照片制作说明证明:郑建强从被抓获至2019年3月4日14时许,共排出3块胶条包装的可疑黄色固体,民警对上述可疑物品进行扣押、提取、封装,拆除胶条包装后为可疑白色粉末,分别编号1、2、3号。现将其包装拆除进行称重。去除包装称量后进行取样。称量工具仍在有效期内。
6.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计量检测所检定证书、照片制作说明证明:截至2019年3月4日14时许,郑建强共排出3块胶条包装的可疑黄色固体。至2019年3月6日6时许,郑建强再次排出39粒可疑黄色块状物,分别编号4-42号。现将其包装拆除进行称重。去除包装称量后进行取样。称量工具仍在有效期内。
7.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为2019DP0209号检验报告证明:在所送2019DP0209-01至2019DP0209-03中均检出海洛因。
8.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为2019DP0240的检验报告证明:在所送2019DP0240-01至2019DP0240-10固体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30.6%。
9.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聘请书和工作说明证明:2019年3月17日,石榴园派出所民警将运输毒品嫌疑人郑建强持有的42个毒品包装袋送至丰台分局刑侦支队DNA检测室,与郑建强血样进行DNA比对,后因郑建强排出的42个毒品包装袋未检测出该人DNA,故刑侦支队未出具DNA比对报告。
10.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毒检送检流程表证明:郑建强的检测样本(尿液),结果为阴性。
11.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通法鉴[2019]电鉴字3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委托书证明:郑建强与上线的联系内容。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相关查询材料光盘证明:郑建强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2日轨迹;2019年3月2日19时、22时民航离岗航班旅客信息;郑建强持有手机一部,机票照片一张,郑建强排出的黄色可疑块状物42粒及42粒可疑黄色块状物包装袋照片。
13.公安机关出具的郑建强手机信息光盘证明:郑建强与上线联系的记录。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郑建强录像光盘证明:现场抓获录像。
15.公安机关出具的郑建强排毒和毒品称量、取样照片及录像光盘证明:郑建强排出毒品及称量、取样的过程。
16.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表、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郑建强符合收押条件,未见明显新发外伤。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决定由丰台分局管辖郑建强非法运输毒品案。
18.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3月2日,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接分局禁毒支队线索在首都机场有人非法运输毒品,后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后于2019年3月4日决定对郑建强以非法运输毒品案立案侦查。
19.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等法律手续证明:郑建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2019年3月2日,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接丰台分局禁毒大队线索,在首都机场有人非法运输毒品,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2019年3月3日2时许,在本市首都机场T1航站楼出租车等待处抓获涉嫌非法运输毒品人员郑建强。在传唤过程中,郑建强无阻碍、抗拒等行为,该人现场供述其利用吞服方式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21.公安机关出具的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及工作说明证明:2019年3月4日石榴园派出所民警上缴的3包黄色固体、经称重18.67克,取样4.09克,检测消耗4.09克,实际上缴14.58克。2019年3月6日,石榴园派出所民警上缴的可疑黄色块状物39包,经称重222.41克,取样48.07克,检测消耗12.09克,实际上缴210.32克。
22.公安机关出具的下列工作说明证明本案的相关情况:
2019年4月10日,民警到北京市首都机场派出所调取郑建强以何种方式订票的信息,经首都机场民警联系首都机场公司,答复订票信息保留3日,故未能调取。
2019年4月17日,民警到西双版纳机场调取郑建强运输毒品时办理临时身份证及等级的监控录像,经到现场咨询属地的工作人员及属地机场公安人员,答复西双版纳机场的监控录像保留7个工作日,故未能调取。
2019年3月20日,民警到北京市首都机场派出所调取郑建强下飞机时的监控录像,经现场咨询首都机场的工作人员,答复首都机场的监控录像,保留7个工作日,故未能调取。
2019年4月,民警抵达西双版纳,对机场周边视频资料进行调取,查找陪同郑建强抵达机场的其他涉毒人员,因周边条件复杂,故暂未抓获郑建强运输毒品其他涉案人员。
2019年3月3日,民警抓获涉嫌运输毒品嫌疑人郑建强后,因该人通过QQ号×××与接收毒品下家进行联系,无法对QQ号进行定位,故未查获接收毒品人员。
2019年3月4日,郑建强因非法运输毒品罪,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体内毒品未排尽,故无法于2019年3月4日送入丰台区看守所,2019年3月6日郑建强将体内毒品排空后,送往看守所羁押。
2019年3月24日,经民警对郑建强出入境记录进行查询,未发现该人轨迹。
2019年3月2日20时许,丰台分局禁毒大队接昆明机场公安局通报,其工作人员经过情报研判和大数据比对,发现一叫郑建强的男子欲乘坐JD5282航班从云南运输毒品至京。接此情报,我民警会同石榴园派出所于2019年3月3日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T1航站楼出站口将涉嫌运输毒品嫌疑人郑建强抓获,从其体内起获毒品海洛因241.08克。
民警就郑建强非法运输毒品一案,到丰台分局网安大队调取郑建强2019年3月2日之前的QQ记录,网安大队答复称腾讯公司对QQ聊天记录不进行保存,故无法进行调取。
2019年5月20日,民警通过技侦协作平台对手机通话记录进行查询,未查到通话记录。
2019年4月15日,民警将郑建强于2019年3月2日在西双版纳机场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昆明分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明予以扣押。
2019年5月30日,民警经核实,办理临时身份证明系郑建强本人当天在机场分局进行拍照、领取机票和进行安检时由民警对临时证明进行核实,故临时身份证明为真实有效。
2019年3月3日,石榴园派出所办理的郑建强非法运输毒品一案,因抓获时间、看护时间较长,造成现场所携带的执法记录仪电量不足,故致使部分时间段内制作笔录的录像未能录制。
2019年3月3日,石榴园派出所办理的郑建强非法运输毒品一案中,民警于2019年3月3日2时30分许对郑建强进行了刑事传唤,于3月4日2时30分许查证完毕。办理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为郑建强提供了饮食,保证了必要的休息。
23.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明:民警查询郑建强曾因抢劫罪被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相关情况。
24.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证明:郑建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
25.福建省福清监狱狱政科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明:郑建强,因犯抢劫罪入监,释放日期为2017年10月4日。
26.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太矸派出所出具的郑建强人口信息登记表证明:郑建强,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仡佬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27.郑建强的供述:在其的一部手机中有两张卡,一个是贵州号码157XXXXXXXX;另一个是昆明号码130XXXXXXXX。贵州号码是其在老家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区大磏镇买的移动号,使用其爸身份证买的。昆明的号是其在2018年11月在昆明买的,联通号,其本人身份证办的,这个手机卡到缅甸后被戴眼镜的男子拿走了。
其原来的QQ昵称是“疯子”,2018年11月,其在QQ上加入昆明兼职群的时候,使用的都是昵称为“疯子”的QQ号,后来单独和华哥联系的时候也是使用“疯子”这个账号,后来这个“疯子”QQ号被缅甸的男子登陆使用;后来,他们给其注册了新的QQ号码,这个新的QQ号其记不清了,当时其就使用了一天,后来其使用新的QQ号与其原来的QQ号“疯子”联系。其和华哥只是通过QQ号联系过。
2019年2月20日19时许,其到了昆明火车站,然后联系了华哥,华哥通过QQ给其发了一个手机号,其就拨打了这个电话,其两个手机号都打过这个号码,对方接电话之后就来了一名男子,他在火车站前面的公交车站找到了其。当天23时许,他带其上了一辆去孟连的长途大巴车,他跟大巴车司机说了一下,其没有买票直接就上车了。这辆大巴车到了普洱市之后,司机让其继续换乘另外一辆大巴车,之后又到了一个地方,其不认识的地方;第二个司机让其换乘另外一辆去孟连的大巴车,到了一个地方又换乘了第三辆车,2019年2月21日16时许,其才到了孟连长途汽车站。接其去坐大巴车男子名字不知道,20多岁,一米七左右,体型偏瘦,黑色短发,当时身穿白色短袖,下穿深色休闲裤,当地口音。
其就是2019年2月21日那天到了缅甸,一共待了9天,第一天,一名戴眼镜男子就接其入住山城宾馆,当天在其之后又进来一名较瘦的男子,身高一米七左右,听他的口音是云南口音。直到第二天晚上,其们三个人就被转移到荣裕宾馆内,戴眼镜的男子看着其们俩,不让其们出房间。到了下午,对方又来了一名二十七八岁的男子,中等身材,看他的高铁票是从苏州出发的,同样,听他聊天说,他也是跟其一样过来找工作的。第四天的上午六点多,荣裕宾馆就来了两名男子,把较瘦的那名男子带走,第三天晚上的时候,其听到戴眼镜的男子让那名较瘦的男子在卫生间里吞了毒品,大概吞了五十多包。第五天就在宾馆里待着。第六天和第七天,戴眼镜的男子就不让其和二十多岁的男子吃饭喝水了,到了第八天,二十七八岁的男子趁戴眼镜的男子出门的时候跑了,但是不到半个小时就被抓回来了,他在厕所里被对方的两名男子打了一顿。晚上,对方就给其们俩吃了一碗泡面。到了第九天中午左右,其们吃了一顿炒饭,到了下午六七点左右,戴眼镜的男子和那个矮胖的男子拿了一塑料袋的毒品,袋子里装着六十个小包黄色塑料包装的毒品,进来让二十七八岁的男子吞下去,但是他吞了几颗就吞不下去了,然后戴眼镜的男子和矮胖的男子就打了他一顿,他们把他打得人事不省了,晚上十二点左右,他们怕出事情,就把其们从荣裕宾馆带出来了,叫了两辆车。矮胖的男子带着二十七八岁的男子坐一辆不知道去了哪里,戴眼境的男子带着其坐一辆车去了山城宾馆,入住212号房间。大概一个小时之后,矮胖的男子也来到了其们的房间,他们俩就开始让其吞毒品,其吞了半天也吞不下去,然后矮胖的男子就把其的头按在桌子上,接着拿着一把银色的手某顶在其的头上,其从夜里十二点左右就开始吞毒品,吞到了早上七点左右,其一共吞了42粒毒品。其吞完之后,就来了一辆车,司机把其送到缅甸一个叫小勐拉的地方,司机把其放下,换了一辆面包车,又把其送到了一个河边,其独自坐着皮艇到了中国境内一个叫云南省勐海县的地方,接着又来了一个摩托车带着其进了一个山里,到了一个叫蒙板(音译)的地方,其又坐上了对方安排好的一个小汽车到了西双版纳,其在一个公园里休息了两个小时左右。期间,矮胖的男子在手机QQ里给其转了一百元钱让其打车用。对方跟其说,毒品运到之后会有人给其钱,但没有告诉其多少钱。
2019年3月2日17时许,其到达西双版纳机场,其办理了临时身份证明,接着又去办理登记手续取机票,过安检,后来在候机厅等候。当天19时许,其登上了飞机,后经停丽江,3月3日凌晨1点,其到达了首都国际机场。下飞机后在QQ上给对方发消息说,其已经到了首都机场,对方回复其称让等会儿,等其到了出站口10来分钟,对方在QQ上发信息称,让其打车去房山区理工大学,上车后,把出租车的收款二维码通过QQ发给其。其准备去打车,还没打上车,刚到出租车站点,就被警察抓了。警察现场把其手机收了,带其去了北京健宫医院,用了3天时间,把毒品排出来了,一共排出42粒。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建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郑建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郑建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酌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郑建强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判决:郑建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在案扣押飞机票一张、临时身份证明一张,留档备查。
郑建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在本院提讯审理过程中,郑建强提出,在其排出的毒品的外包装袋为何未检测出其DNA,及本案存在钓鱼执法。
郑建强的指定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为:关于定罪,不持异议;关于量刑,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请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具体理由:一是郑建强认罪认罚;二是郑建强系从犯;三是涉案毒品已全部起获,其社会危害性小;四是郑建强非职业毒贩,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五是郑建强此次犯罪系受他人胁迫;六是本案涉及钓鱼执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后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郑建强及其指定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建强明知是毒品而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从外地运输至北京,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郑建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郑建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一审当庭认罪、悔罪,可酌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关于郑建强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郑建强在去缅甸之前就是为运输毒品而去,且对从西双版纳乘坐飞机至北京的运输毒品过程存在清楚认识,在昆明机场办理临时身份证明等手续时,本可以借机投案,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他人等寻求必要的帮助,但是,郑建强仍心存侥幸实施运毒行为,该过程不存在明显的胁迫,其意志自由未受到干扰;郑建强作为成年人,明知是毒品但为获取经济利益而运输毒品,且此次运输毒品数量大,其主观恶性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本案系公安机关经过情报研判和大数据比对得到线索,且抓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无证据证明案件的线索来源系违法;在案排毒光盘可充分证实涉案毒品均系从郑建强体内排出,且公安机关就涉案毒品外包装袋未检测出郑建强DNA出具工作说明,并在一审庭审质证时郑建强当庭表示认可;郑建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在一审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故对以上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建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建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亚楠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温小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卓
书记员 李少田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