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响应对应是“特别重大”也就是“重大疫情”,而随着响应等级的降低,决策层次和紧急程度都发生了显著变化,三级响应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也意味着疫情的形势已经转“危急”为“可控”,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并不意味着疫情防控的松懈,疫情传播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依然不小。
一级应急响应是指一定区域内出现严重的社区爆发流行,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能力严重不足、需要外部支援;三级应急响应是指一定区域内出现聚集性疫情,有出现社区传播的风险,需要由省级统筹组织协调应对。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Ⅰ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
一级响应(Ⅰ级):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二级响应(Ⅱ级):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三级响应(Ⅲ级):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卫生计生委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级响应(Ⅳ级):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州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疫情防控取得良好成效
当一个省份下调应急响应级别时,说明疫情在该省份的感染程度、危害程度已有明显的改善。据北京日报疫情数据统计,在2月23日当天,全国共有24个省份出现了确诊病例零增长的防控佳绩,且连续5天以来,多数省份的新增出院病例数均大于新增确诊病例数。从以上数据来看,疫情形势正朝着好的方向发展,防控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疫情防控工作不再由国务院部署
在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省指挥部要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省内流动人口管理、交通卫生检疫、信息发布及汇报等应急处置工作。若调整为二级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就由省指挥部进行统一部署;若调整三级响应,则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若调整三级响应,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3.进行分区分级,让疫情防控与民生经济兼得
各省份下调应急响应级别后,不代表疫情防控就松懈了,而更应该进行分区分级的部署工作,让疫情防控与民生经济都能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根据国家分区分级的标准,各省份可以根据当地疫情情况,规划“低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高风险地区”三个区域,并根据地区级别实施不同的策略。低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统筹兼备”策略,中风险地区实施“内防扩散、防范聚集”策略,高风险地区实施“遏制流行、严防输出”策略。目前,贵州、甘肃、辽宁等省份均已出台符合国家标准策略的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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