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经过:6月27日,朱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通化县快大茂镇某村去往通化县快大茂镇街里途中,16时20分许,与姜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曹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18时11分,朱某在通化县人民医院被提取静脉血液5ml×2支。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朱某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朱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处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时贪杯,至自身安全于不顾。(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投稿赵嘉雯 1854359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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