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诉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细致耐心做工作,当事人主动庭前履行,案件得以圆满和解。
2020年1月末,被告周某驾驶其小型轿车行驶至通化县光华村公路处,未按规定会车,在会车过程中,驶入对向车道,与原告付某乘坐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付某与周某的交通事故中,周某负全部责任。付某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6,599.31元。
考虑到案情并不复杂,原被告双方仅是在赔偿金额方面有异议,承办法官徐勇毅收案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通过电话等线上方式进行沟通劝导,在反复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各有所让步并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周某与其保险公司同意立即履行,在预定开庭时间的三天前,保险公司将双方合议的22,500.00元赔偿金如数汇入了付某的银行账户中。收到欠款的付某激动地打来电话,再三向法官表示感谢,“没想到现在打官司这么方便,不用开庭这钱就到手了,谢谢法官为我们排忧解难!”
一直以来,通化县法院秉持着“妥善解纷、诉调结合”的原则,不断强化多元解纷工作机制,线上线下齐发力,充分发挥快速调解优势,力争将矛盾纠纷“消化”在开庭之前,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有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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