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王秀娟律师接受M**先生的委托,作为原告M**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基于原被告之间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现仅就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付、探视权的方式等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将小孩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1.原告品行端正,对小孩的教育非常重视,做任何事,都是以利于小孩成长为原则。原告收入稳定,在潍***小区湾拥有无贷房产一套。
2.孩子爷爷奶奶要求且有能力协助原告照顾小孩,原被告父母经济基础差距悬殊,在协助抚养孩子方面,男方父母有能力全天候照顾并可施以经济资助。而女方不具备同等经济条件。
3.孩子本身更习惯在昌邑跟随爸爸生活。
孩子从出生直到201*年春节前被被告强行带走,一直都是在潍---小区成长、生活,这里是他的家,他的小朋友也生活在附近,孩子更习惯这里的生活。孩子很快需要入托,原告居住小区里就有条件优越的“***国际幼儿园”,从家到幼儿园走路只需50米,非常方便,原告也有经济条件送孩子入园。而被告不具备同样条件。从未来教育环境考虑,原告条件更有利孩子成长。
第二、将小孩的抚养权判归被告,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没有固定住所,现在租居住房的生活设施条件较差。
2.被告性格偏激,暴躁,易怒,自控力差,居住潍***的时候因为琐事多次暴力威胁原告,不顾忌孩子的感受,被告的脾性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性格养成。
3.被告父母不适合协助被告教育孩子。被告母亲有严重的*****,经常发作卧床,不能自理,同时被告母亲需要常年协助照料**多病、长期卧床的**哥哥,被告父亲要耕种全家的土地,没有余力帮被告照顾年幼的孩子。且被告婚后工作收入一直***。离婚后被告不可能得到父母经济上的协助。
第三、假设法庭将抚养权判给原告,原告可以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保证被告拥有至少一周一次、一次不少于一天对孩子的探视权利;假设法庭将抚养权判给被告,原告可以依法每月支付工资收入的20%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同时原告要求至少一周一次、一次不少于一天对孩子的探视权利,探视的具体方式是。周五(或者周六)下午从对方接走孩子,第二天下午将孩子送回对方。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采纳!
诉讼代理人: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王秀娟律师
201*年4月16日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