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注册事项变更后,对变更的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及时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以免影响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一份商标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500元。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变更规费和代理费。
1、公司转公司:
(1)转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双方协议;委托协议;商标注册(受理)证书。
(2)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双方协议;委托协议。
2、公司转个人:
(1)转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双方协议;委托协议;商标注册(受理)证书。
(2)受让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双方协议;委托协议。
3、个人转个人:
(1)转让人:身份证;签字;双方协议;委托协议;商标注册(受理)证书。
(2)受让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双方协议;委托协议。
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申请。”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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