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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人有什么法律责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时间:2020-07-07 10:10:35 浏览: 来源:1法通
  据人民网评、和讯网等媒体报道,汪涵代言的网贷APP涉嫌诈骗,受骗群众拉横幅喊话汪涵还血汗钱。那么,代言人应否承担责任?若承担,则承
  据人民网评、和讯网等媒体报道,汪涵代言的网贷APP涉嫌诈骗,受骗群众拉横幅喊话汪涵还血汗钱。那么,代言人应否承担责任?若承担,则承担何种责任?

  广告代言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广告代言人有什么法律责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民事责任

  在投资人与网贷APP运营公司签署的合同中,代言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规定,代言人不承担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代言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通常是法定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等侵权类法律的规定,目前并无关于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如果代言人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是虚假广告,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同时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在平台暴雷、跑路的情形下,投资人要求代言人承担退还投资款项和其他民事赔偿责任的,通常没有事实依据,因为需要证明代言人明知虚假广告而推荐和证明,这个证明责任非常重,且很难举证证明。

  二、刑事责任

  在网贷APP系列案件中,最常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此二类犯罪中,代言人并没有接触投资人投资的款项,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显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需要有证据证明代言人具有明知是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而继续帮助的行为,即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显然,此类案件中,从主观方面来看,代言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为代言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行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代言人在代言时应当做好产品、服务的考察,同时应当亲身感受产品和服务,不可随意代言。根据前述规定,如果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法的后果。《广告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网络贷款自2006年开始发展,至今也有近十五年的时间。在网络贷款的前十年,无论网络贷款公司数量还是投资款项的数量,都十分庞大。投资人蜂拥入场,广告、宣传遍地开花。有些平台公司借势于网络推广、明星代言以及高额回报等方式,吸引大量投资者和资金进场,但在运营期间发生各种难以预料或者无力运营导致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引发2016年开始的大量平台暴雷和运营管理者跑路的现象。同时,投资人恐慌和挤兑进一步加速了暴雷数量,大量集体性案件爆发,经济犯罪形势严峻,刑事案件频发。

  在投资人的投资面临无法兑付时,自然会想通过各种方式追回自己的投资,此时,投资人对相应平台代言人的追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对于代言人而言,因其身份的特殊和影响力问题,其应当在代言之前对产品和服务做好充分的考量,谨慎代言。而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代言人也应当亲自使用和接受服务,之后才可以代言,万不可为不诚信经营者背书。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广告代言人有什么法律责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需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3],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