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内车位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小区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
2、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状态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的附属设施,如公用绿地、道路等;另外一种是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的附属设施,但以定期收费为条件向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者该特定人的范围必须是业主。
3、小区内车位就属于后一种附属设施,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这部分车位物业是无权收取停车费的。
小区停车位收费是否合法还需要看车位性质,如果开发商拥有该车位产权,可委托物业收取管理费,地下停车位费用包括设备运行、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维护秩序等。而公摊车位属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的,需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不合法或高额收取停车费的,经协商不赔偿损失的,业主可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物价局或房管局反映,也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最好通过业主委员代表与物业协商小区停车费标准,约定到合同中,避免出现乱收费的情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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