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顺延是无效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期满自动顺延的约定条款,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合同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自动顺延”有效,那法律中“连续签订两次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就无意义了。
二、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的几种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顺延”,则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意一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分别是这样的: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自动顺延”条款使得劳动合同的期限排除在劳动合同三种法定类型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定的原则, “约定顺延”的条款并没有法律效力。
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一定期限的,在期满时双方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进行续签。如果期满双方其中有一方决定不续签,那么法律是保护这种行为的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赔偿。但是自动顺延这一说法是错误的,还是需要到期进行续签的商讨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9.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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