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2、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有权利该宅基地土地上的房屋以及附属设施进行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宅基地不属于农户个人的财产,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3、《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其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并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
如果是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即根据上文分出来的三种情况,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该成员通过申请宅基地的方式是不会被允许的,因为这已经违反了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而对于第三种的情况,则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依法申请得到一处宅基地。
但是这是不是就代表着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不能购买宅基地了呢?其实并非如此。尽管法律规定了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也并不妨碍村民拥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只要售房者自己有其他的住处,并且双方达成了合意,宅基地是可以在集体的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间流转,城镇户口的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律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除了社会历史原因,更多的还是为了保障我们广大农户的利益,农村收入低,农民最值钱的可能就是自己的房子,如果农村宅基地可以随意流转,就可能造成一些农户失去自己的房屋,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农村宅基地转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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