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乐清人郑某向黄某借款39万余元,约定年底归还,由妻子赵某、弟弟郑某某担保,到期后郑某未归还,黄某起诉后法院判决郑某归还借款及利息,赵某、郑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郑某等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某2016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郑某等发出执行通知书。郑某、赵某在明知自己成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还款,还于2016年4月将2007年在合肥购买、登记在赵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郑某的儿子,签订的合同标明转让款133万元,实际上款项并未支付。乐清法院执行局认为,两人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与黄某达成还款协议,并最终执行完毕,但他与赵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赵某对已发生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民事部分已调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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