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25日,该案在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乐乐(化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虹口区法院介绍,2020年3月1日晚8时许,租住在虹湾路某小区的被告人王乐乐,出门取快递返回小区时,因没有佩戴口罩,不符合社区疫情防控规定,在小区门口被两名保安拦下。
保安告知王乐乐,按照社区防疫规定未戴口罩不能进小区。王乐乐情绪激动起来,口中骂骂咧咧要进小区,两名保安再三劝阻。为了平息事态,小区门口管理快递的志愿者送给王乐乐一只口罩。
据王乐乐交代,因被阻拦,自己“心里不舒服”,于是在有了口罩后,“只戴了一半口罩”去挑衅其中一名见姓保安,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王乐乐推搡该名保安,拳击其头面部,致其受伤。
之后,王乐乐拨打110报警,在等待民警到现场处理纠纷期间,王乐乐又无故拳击在场的另一名张姓保安。
公安机关对王乐乐刑事拘留后,虹口区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
经鉴定,见姓保安构成轻微伤,张姓保安两处受伤的地方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微伤。
虹口区检察院指控,王乐乐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社区管理要求,随意殴打正常开展社区防疫工作的两名保安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乐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听从社区保安人员劝阻,并随意殴打保安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乐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乐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及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乐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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