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她遭受过多次家暴。2019年8月,被丈夫窦某某拖拽头发暴打后,她从二楼跳下,全身9处骨折,双下肢截瘫。
今年6月,刘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个月后,法院以“双方意见不统一”为由要求调解、不作判决。
对饱受家暴之苦的刘女士来说,离婚,比想象中要困难得多。
刘女士为躲避丈夫家暴选择跳楼。图源:北京时间 调解
随着刘女士遭遇的曝光,有网友感叹:“家暴都逼得人跳楼了,还扯什么调解?”一些“过来人”更是唏嘘:“鬼知道离婚有多难!”
调解,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离婚诉讼法定程序。它的本意是在当事双方离婚前,使其充分考虑离婚对家庭、子女等的负面影响,避免草率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不会判离;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只能在6个月后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而在第二次起诉离婚过程中,调解还是必经程序。
调解必须,但不能成为离婚的阻却事由。
《婚姻法》直接指出,“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类似刘女士与窦某某这样的“家暴离婚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直接准予离婚,容不得半点含糊。
而在本次事件中,当地法院还给出了另一个理由——窦某某因殴打刘女士被刑事羁押,离婚诉讼(民事案件)要等刑事案件有结果后再一起判决。
对此,多位法律从业者告诉岛叔,刘女士离婚诉讼案作为独立案件,不必适用“先刑后民”的程序,更不应跟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绑在一起。
被家暴致残,一方面不得不承受身心巨创,另一方面还要接受施暴者作为自己法律意义上的丈夫。这本身对婚姻二字就是莫大的讽刺。
刘女士伤后入院治疗。
近年来,与“离婚”捆绑在一起的东西有很多。
比如孩子。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每年高考结束,似乎就有一波“离婚潮”。据某地民政局统计,2009年以来,每年高考结束后20天内办理离婚登记者均要比高考前20天的办理者增多数倍。申请离婚者中,四五十岁的中年人约占七成。
比如传统。老话讲,“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只要当事双方有一丝迟疑,各种劝和力量就会不断“施救”。在某地司法所蹲点调研时,岛叔眼见一起离婚案被司法所前后调解17次,但到最后,双方还是一拍两散。
比如政策。前些年司法领域强调“能动司法”、“大调解”,某些地方曲解了法院调解的本意,争先恐后开展“零判决竞赛”活动,使不少离婚案在“调解优先”的政策导向下被异化为“以判压调”“以拖促调”。这既悖离了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比如“善意”。某地“最美红娘”典型宣传中有这样一个案例:“9年来,婚姻登记处的某某以‘打印机损坏’‘网络故障’等善意谎言,挽救了500多桩濒临破裂的婚姻。”
很多国人认可“床头吵架床尾和,夫妻没有隔夜仇”的老理。想离婚?您先冷静一天,要不就冷静一年,离婚的念头也就消失了。
电视剧《新结婚时代》中,顾小西妈妈有一段台词:
“结婚不只是两个人的事,你嫁给了他,就等于嫁给了他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你们俩的结合就是两个家庭的结合,他娶了你,就等于娶了你的一切,包括你的社会关系、你的父母。”
婚姻的复杂,让不少人慨叹离婚好难。而不断飙升的离婚数据又呈现出现实的另一面——
公开数据显示,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2017年已达3.2‰;而自2013年起,我国的结婚对数开始逐年下降,2013年为1346.9万对,2018年降至1013.9万对。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介绍,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
钱钟书先生有一句形容婚姻的名言:“婚姻是一座围城。城里的人想出来,城外的人想进去”。从现实情况看,出城的人正不断增加,进城的人却在减少。
民政部调研数据显示,当代人离婚通常与“感情基础差、父母干涉多、外界诱惑大、自我意识强、婚姻观念‘潮’”等因素相关。
相比“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的信条,不少年轻人选择了“好聚好散”,甚至有人在婚前婚后都奉行“AA制”,只要没孩子,所有事情都可以分得清清楚楚。
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离婚登记415.4万对。
如今,愈来愈高的离婚率给制度设计敲响了警钟。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经由“冷静期”,冲动、轻率、犹豫型离婚在某种程度上被遏制,“可离可不离”的婚姻关系也有了缓和余地。这一点,符合中国“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离婚立法指导思想。
而就本案来说,刘女士的遭遇和“离婚冷静期”无关。“冷静期”适用范围仅限于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
我们常挂在嘴边的婚姻自由,其实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方面。前者易懂,后者则意味着当事人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享有随时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刘女士一案的症结,恰恰在于离婚自由的受阻。据当地法院工作人员透露,该案诉前调解现已结束,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当地多部门也已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据还事实一个真相”。
可是,为什么非要“不曝光不解决,一曝光忙着解决”呢?离婚诉讼、离婚自由,结合其具体情形,本不该成为“鬼才知道有多难”的事情。
刘女士一案的发酵,更不应止步于未婚人士眼中的恐婚教材,而应成为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的现实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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