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意见》明确,一要进一步简化增设电梯审查备案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管理,由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审批。二是进一步加强完善社区的主导调解作用。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政策。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资金。四是进一步强化增设电梯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五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属地街道及区建设、执法等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给予技术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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