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的监督下,7月20日上午,杨某的妻子到法院缴纳了杨某被法院判处的罚金10万元,并开回了之前被司法人员扣押的奔驰车。
2019年年底,杨某因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规定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判决后杨某被投送监狱服刑。之后,杨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没有缴纳罚金。
今年5月20日,泰兴市检察院检察官走访杨某位于该市的住所时,其家人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代为履行财产刑。但一个细节引起了走访人员的关注,有人反映见过杨某本人开奔驰汽车回老家。之后,检察官电话联系杨某的妻子,发现杨妻态度消极,不愿意过问杨某的事情,对于车辆情况拒绝回答。
考虑疫情原因,检察官转变工作思路,通过泰兴市司法局远程会见预约,于6月11日上午远程视频会见了杨某。经过教育,杨某对其犯罪行为非常悔恨,多次掩面哭泣,表示愿意缴纳罚金,但目前在监狱服刑,无力履行财产刑。
当检察官问起他是否有一辆奔驰汽车时,杨某这才承认:“家中确实有一辆奔驰汽车,以我名义在车管所登记,案发后,车子交给我妻子驾驶。”
当天下午,检察官就到泰兴市车管所查询杨某机动车信息,经查,杨某名下有奔驰轿车一辆,市场价大约30万元左右。
6月15日,泰兴市检察院发出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书,并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刑线索,建议尽快采取查控措施。6月24日,相关单位至泰兴市公安局车管所对杨某的奔驰车采取查封措施。
7月9日上午,泰兴市公安局等单位对杨某的奔驰车进行了查扣。查扣现场,法院执行局告知杨某妻子,如她仍不愿意代为缴纳罚金,将依法对这辆奔驰车拍卖。
7月20日上午,法院收到杨某妻子代缴的罚金后,发还了这辆奔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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