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从湖南湘西州纪委获悉,泸溪县人民法院近日对石泽辉贪污、受贿案公开宣判,对石泽辉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期间,石泽辉利用担任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他人通过虚造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虚开发票报账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务共计人民币44.7462万元。2003年至2019年期间,石泽辉利用担任吉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红旗门派出所所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为鲁遥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帮助和关照,充当“保护伞”。同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2万元。
判决书显示,2003年至2018年7月,石泽辉收受鲁遥给予的财物现金人民币共计130万元及旧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房屋装修一套(该越野车和房屋装修未有价值鉴定)。2016年,通过鲁遥等人的介绍,白某与石泽辉结识,后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6年下半年,白某在吉首市一小区购买房子时,石泽辉给白某送了4万元,其中3.8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后鲁遥主动提出替白某装修房子,讲他有认识的朋友是搞装修的,房子装修的事不要白某管。白某交代称,2016年12月,房子装修完毕,至于房子装修花了多少钱白某不清楚,都是石泽辉安排的,反正她本人没有出过钱。
2019年7月,湘西州公安局成功打掉了以鲁遥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警方通报称,该团伙长期盘踞吉首市,豢养网罗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开设赌场、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犯罪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攫取经济利益,少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充当“保护伞”。
2019年10月15日,经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由泸溪县纪委监委对吉首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石泽辉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1月11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吉首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吉首市委批准,给予石泽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泸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泽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石泽辉到案后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贪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15.2万元,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6月16日,湘西泸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吉首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石泽辉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石泽辉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石泽辉违法所得未退缴部分,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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