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杀人、放火案,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公诉人给出了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
姚海(化名,右)与林小娟(化名) 杀人后点燃房间床铺,民警疏散邻居
姚海1990年出生,与被害人林小娟是在南昌一所大学读研时的同学,当时姚海是班长,林小娟是组织委员,两人成为恋人。2017年6月毕业后,林小娟来到南京,姚海则在杭州等地工作,案发前,他在杭州市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上班,担任渠道经理。
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2019年底林小娟提出分手,2020年1月10日18时许,姚海携带尖刀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小区林小娟暂住处等候,但未见到林小娟。次日7时许,姚海再次携带尖刀至林小娟暂住处等候。
11时许,林小娟归来。姚海在林小娟住处多次持刀捅刺林小娟的面颈部。期间,小区保安、民警先后到达该室门口要求开门,姚海拒绝。用刀割自己的手腕、颈部,并用煤气灶点燃衣服,引燃床铺易燃物品,意图自杀。
火灾造成该室家具等物品毁损,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民警疏散同楼层住户撤离,后会同消防人员破门灭火,将姚海抓获。
被害人林小娟当场死亡,经鉴定,林小娟符合遭锐器多次刺戳,致左侧颈内动脉破裂造成大出血而死亡,死后遭焚尸。
姚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对姚海批准逮捕。
姚海(化名)远程参加庭审 得知对方去相亲,日记称自己是“备胎”
在庭审中,姚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有些陈述有所出入。
姚海说,两人实际并未分手。关于作案过程,他称是在门口用刀割了林小娟手腕后,将其抱至屋内的床上,然后割了自己的手腕。因为后来听到警察砸门,才用刀刺林小娟的颈部并点火,过程中不小心刺到面部。
在法庭调查阶段,姚海称自己和林小娟从学校毕业后,因为身处异地有时会发生一些小矛盾,两人曾经分手过一次。因为自己经济和家庭条件较差,对方家人反对两人的关系。
这把刀是姚海去年11月底12月初在网上买的,同时还买了一顶假发。他说买这些是为了给林小娟一种印象:他要用这些东西去抢银行,也许得手后有了钱她的父母就会同意两人在一起了。
姚海说,自己听林小娟说亲戚给她在南京介绍了一个对象,当时自己还鼓励她去相亲,听说对方家境不错,有三套房子。
不过,姚海一直认为两人并未分手,因为林小娟没有明确提出过。但他也清楚两人的关系,在日记中出现了“备胎”这个词。在1月10日的日记中他写到,“其实最让人奔溃的状态是我不知道应该坚持还是放弃,想到从此你能过上好生活……我该放弃,可是一想到是你,就不能放弃。”
现场发现的作案刀具 称放火是为了把自己烧死或呛死
警方现场勘验发现,大门的走廊墙面及地面,厨房大门的门把手、卫生间门把手、室内衣柜有多出血迹,卫生间、大门外的过道东墙上有喷射状血迹。
这其中,有林小娟的血迹,也有姚海自己割腕和刀划颈部的血迹。
庭审中,姚海称杀害林小娟的原因是两人不能正常在一起,林小娟感到痛苦多次说想一起死。
公诉人问姚海:人家在南京都谈对象了,你说她想不想死?姚海沉默了片刻,未从正面直接回答这个问题。
让人感到更加残忍的是,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林小娟体表大部分已被焚毁。案发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到,房间内的床铺等不少物品被烧毁,屋顶和墙壁上留下起火的黑色痕迹。
关于放火原因,姚海表示自己没有想要焚尸,目的是把自己烧死或呛死。
姚海在门口割林小娟手腕时,被一个邻居看到。很快,小区保安赶来问什么情况,姚海搪塞说是夫妻吵架。
进入屋内后,姚海曾给哥哥打了电话,还发了一张照片给朋友,上面是自己提前写好的银行、股票账号以及“死亡地址”。朋友立即报警,但接到民警打来的电话,他谎称两人正在杭州。
检方建议以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
公诉人表示,姚海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尖刀,故意杀人后又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公诉人给出了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排除被告人姚海与被害人林小娟有相某某某的可能。关于放火,是为了自杀,并不是为了毁尸灭迹,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同时,姚海具有坦白、当庭认罪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辩护人认为应在死刑缓刑两年或以下刑期进行量刑。
在附带民事部分,原告被害人父母的代理律师提出判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5782.5元的诉讼请求。姚海在法庭上表示,愿意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进行赔偿。
庭审过程中,姚海多次哽咽,他说,“在看守所很长一段时间都在后悔,我不能这么自私,去做这种事情。”
因案情重大,本案需提交南京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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