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摩拜公司主张其为第201510886031.6号、名称为“一种锁”的专利权人,该发明专利于2015年12月6日申请,于2018年9月11日予以授权公告。
原告发现被告小桔公司、青奇公司在滴滴APP上运营的共享单车租赁业务中,提供的青桔单车和小蓝单车使用了由灰色面壳与黑色底壳装配而成的马蹄形锁具,该锁具及安装有该锁具的自行车(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请求判令被告小桔公司、青奇公司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和专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零部件、工具、模具和设备,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200万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摩拜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认为被诉侵权产品锁具和单车处于两被告的管理、控制之下,并不公开销售,摩拜公司客观上无法取得,且被控侵权的远程控制的锁具可能被快速修改,导致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故请求北京知产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诉侵权的共享单车。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共享单车的价值及运营情况、证据保全可能造成的运营损失等因素,确定了原告交纳的担保金数额。在作出裁定后,合议庭制定了详尽的保全预案,最终在技术调查官和法警支队的配合下,顺利完成证据保全工作。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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