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至2019年,被告人茆庆国利用担任江苏省盐业公司经理,江苏省盐务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长,中国盐业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债券承销、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家人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03.5166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茆庆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茆庆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茆庆国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悔罪。
茆庆国亲属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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