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法通!

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由谁承担?

时间:2020-06-16 11:40:57 浏览: 来源:1法通
  6月13日下午,G15沈海高速公路(温岭大溪段)一槽罐车发生爆炸。截至15日7时许,已导致20人死亡,172人住院治疗,2名司机失联,周围厂房
  6月13日下午,G15沈海高速公路(温岭大溪段)一槽罐车发生爆炸。截至15日7时许,已导致20人死亡,172人住院治疗,2名司机失联,周围厂房变危房,多处房屋及车辆遭到破损。

  据初步调查,爆炸车辆为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牵引车牌号为浙CM9535,属浙江省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计划从宁波运输液化气到温州瑞安。槽罐车行至G15沈海高速温岭西出口下匝道中段发生爆炸,炸飞的槽罐车砸塌路侧的一间厂房并发生了二次爆炸。

  

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据了解,目前现场大规模搜救工作已基本结束,具体损失情况还在统计。

  此次事故中相关损失该由谁承担?

  据事故调查报告,不同主体或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正常情况自燃或爆炸可能性小

  事故发生后,爆炸点周边房屋和车辆均受到严重损坏,现场一片狼藉。

  据媒体报道,该车辆由上述公司驾驶员谢某和熊某负责运送,运送货物为温州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产品——液化气。事故发生后,两名司机便处于失联状态。“如果没有发生这起事故,他们应该13日晚上7点抵达温州郭溪的昌泰燃气公司。”涉事司机家属称,两名司机的年龄分别为35岁和32岁,从外省来浙江打工,都有多年驾驶槽罐车的经验,其中最短的也跑了1年半。

  “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性能比普通货车要好,安全系数也要高很多,在正常情况下,发生自燃或爆炸的可能小,除非遇到明火助燃,罐体受到高温炙烤,内部压力增高不能及时释放才会出现爆炸。”

  若槽罐车是因车内液化气泄漏而遇险,朱先生说,驾驶员需尽快启动车内的紧急切断装置,将车辆停靠后迅速撤离现场;同行的押运员则需在同一时间进行报警。为避免该类情况出现,运输公司会要求驾驶员在行驶前,对车辆的轮胎、发动机等零部件进行安全排查;押运员对货物包装、容器、槽罐等进行安全检查。

  根据官方通报,具体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两家涉事公司系同一法人 曾多次被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瑞阳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59.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危品货运(凭许可证经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代办汽车上牌、年审手续服务,汽车租赁服务;温州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下称“昌泰公司”)则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瓶装燃气综合经营,货运,液化石油气充装,厨房用具及配件的销售。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叶某福,而在他名下,还有另外十余家公司,均从事危化品、运输、能源等相关业务。

  

 

  

 天眼查显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叶某福

 

  天眼查显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叶某福  此外,在两家公司的风险信息归类里,瑞阳公司曾多次因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经营运输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被温州市和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部门处罚;而昌泰公司则在近5年,因货车超期未维护被罚、燃气充装瓶超期仍在使用等情况,被温州行政职能部门处罚24次以上。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欧阳世国回应媒体时表示,瑞阳公司在今年曾被有关部门处罚过一次,“运管部门排查时,发现这家企业的安全制度没落实,给立案处理了。”此外,欧阳世国还表示,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台州和温州的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都在自查,“运输这边主要是按我们省条例,看看道路运输部门的职责有没有落实。”

  “公司已在处理,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妥善安排。”14日,瑞阳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公司已派人前往现场协助调查,但涉事的2名司机是否生还、引发爆炸的原因调查情况他并不清楚。

  事故造成的系列损失应由谁承担?

  据人民日报消息,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每天有近300万吨的危险物品运输在路上。

  近年来,危化品爆炸事故时有发生。2014年,一辆超载油罐车在湖北秭归县两河口镇突然侧翻爆燃,造成6死2伤;2016年,京港澳高速湖南岳阳段,一油罐车起火爆炸,造成5死21伤;2017年,一槽罐车在隧道内发生爆炸燃烧,造成13死3重伤……

  这类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又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仕艳表示,因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由谁来承担事故损失暂不能下定论,“如果调查结果认为涉事公司构成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且经过司法认定构罪,其作为事故的责任主体,首先是承担刑事责任,即该公司在管理方面有哪些违规行为导致灾难发生,以及驾驶员是否在行驶过程中有违规操作等。其次,则需要根据事故实际造成的损失,以及该公司已购买的相关保险情况来决定相关的民事赔偿内容。”

  虽事故调查结果尚未公布,但根据责任性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不同主体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赵建立律师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包括驾驶人和其他对运输槽罐车安全有影响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爆炸事故,影响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存在符合爆炸罪、过失爆炸罪的犯罪构成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若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的,其刑事责任得以免除。

  因该事故目前已经造成20人死亡、多人重伤,属重大事故,根据《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工作人员,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从业人员,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应按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还需承担对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因此次爆炸事故发生在道路上,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该公司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运输槽罐车的所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