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男子名为劳伦斯·冯德尔威尔,犯案前刚被逐出公寓。3月25日,50岁的劳伦斯把一根香蕉装在一个不透明塑料袋中,随后走进伯恩茅斯市的一家巴克莱银行。他对一位收银员威胁称:“这是持枪抢劫,把现金给我。”没想到他竟真的蒙混过关,拿到了超过1000英镑现金。
在走出银行后,劳伦斯随即走向附近的警察,告诉他们自己刚刚实施了武装抢劫,并且“想要被逮捕”。然而,警方却并没有如他所愿,而是让他去当地的警察局投案。最终,在带着抢来的钱走了2英里(约3.2公里)后,抵达伯恩茅斯警察局的劳伦斯终于被拘留。
在此案近日开庭时,劳伦斯的辩护律师表示,嫌犯虽然犯案,但无意伤害任何人,也无意花掉抢来的钱,他只希望“犯下的罪行可以确保自己有地方住”。法官最终判处劳伦斯14个月监禁。
虽然使用香蕉抢劫很不寻常,但这并不是近几个月来出现的第一起“水果抢劫案”。就在早些时候,一名以色列男子带着一枚“手榴弹”威胁银行员工,在一周内成功抢劫2家银行。而实际上,他带着的是一枚涂成黑色的牛油果。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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