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勋章是我国最高荣誉勋章,授勋历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国家主席授予,设立于2016年1月1日。目前在我国获得该项荣誉的都是一些杰出人物,对我国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甚至对人类的进步和文明也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被授予共和国勋章的杰出人士,享有的待遇主要是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无论享有怎样的待遇,这些国家英雄都是应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三条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第十条 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第十一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党中央决定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集中评选颁授。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亦对此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具体程序。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这次授予工作的法律程序安排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并签署国家主席令。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还规定,国家一般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此外,对于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施行后(即2016年1月1日之后)去世的,可以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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