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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中信银行泄露客户信息立案调查 银行会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0-05-10 12:07:35 浏览: 来源:1法通
  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中信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  附: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中信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中信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

银保监会对中信银行泄露客户信息立案调查 银行会承担什么责任?

  附: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中信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

  银保监消保发〔2020〕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依法监管理念,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中信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通报如下:

  2020年3月,中信银行在未经客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违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银行泄露客户信息会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银行因违反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侵害了客户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3、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上述案例中,孙某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致使客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法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二、银行保密义务的责任来源

  1、为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我国《刑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银行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对银行在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等方面的保密义务作出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该法第84条还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又如《刑法修正案(七)》中亦有类似规定,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对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均作出相应规定,这些均是银行承担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

  2、为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的合同义务

  在银行与客户订立的相关业务合同中,通常都有信息保密方面的约定,以工商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为例,如《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工行对个人电子银行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又如《房地产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工行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具有保密的义务;再如《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了工行与合作对方保险公司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等等,可见在银行为客户办理业务或签约过程中,均有为客户信息保密的约定性合同条款。

  3、为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应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

  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与银行形成相关合同关系,包括各种储蓄合同、理财协议、存贷款合同、结算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除了对双方间服务事宜进行约定外,还对相关保密责任进行了约定,即使没有保密方面的单独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法律上对合同相对方应承担彼此保密义务的后合同义务法律规定,因此,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即使合同文本未提及保密义务,银行方仍应为客户信息进行保密。

  三、声誉损失的体现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泄露客户信息,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更可怕的,还将承担巨大的声誉损失。银行员工因其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金融机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工商银行这种“指名道姓”的口诛笔伐,对工商银行的声誉产生的损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而且,做为一个国际化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亦要应付和处理空前强大的公关危机。一是如果银行因违反监管规则受到处罚并被公开批评,导致其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及安全性受到全民广泛质疑;二是由于银行客户量多层次复杂,加之近年外部欺诈案件频发、受害者众多,由此引发的客户投诉和银行被诉案件与日俱增,不仅吸引公众“眼球”,如此“噱头”也会引发媒体负面和集中“炒作”;三是个别极端案例败诉后容易通过网络等媒体讯速扩散引发“连锁反应”进而引发大量类似客户投诉或集体诉讼事件,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