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査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兴江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何兴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要贿赂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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