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5日,陈某齐、邱某刚在双城区第二运输公司搬运队院内聚餐时两人发生口角,陈某齐被邱某刚用尖刀刺中心脏当场死亡,随后邱某刚逃离现场,畏罪潜逃。30年来,潜逃后的邱某刚仿佛人间蒸发一般,追逃工作一直未有进展。
2020年初,全国“云剑”命案积案追逃战役打响以来,双城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再次对多年命案逃犯和命案积案进行全面梳理,其中,命案逃犯邱某刚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挂牌督捕逃犯。
工作中,侦查员翻阅大量以往案件卷宗和户籍底册,发现在1981年的户口底册上,邱某刚只留下一个名字,而没有身份照片。但侦查员在调查中了解到,邱某刚曾是一名惯偷,在24岁时曾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时留下一枚被采集过的指纹,这也是唯一可以确定邱某刚身份的重要依据。
今年3月初,侦查员开展大量的工作,抽丝剥茧,经过不间断地努力,终于发现一个突破性的线索,该指纹与2019年10月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处理的福建省男子“杨慧连”的指纹信息一致。
侦查员立即将“杨慧连”照片和邱某家人的照片进行对比,结合逃亡30年来对年龄的推算,侦查员初步推测“杨慧连”极有可能就是已逃亡30年之久的邱某刚。
为了确定这一推断,侦查员又翻阅了以往该案件的工作记录,发现“杨慧连”所用的手机号码曾在2011年时跟其亲属联系过。至此,侦查员确定了“杨慧连”就是逃亡了30年的命案逃犯邱某刚。
4月初,专案组途经7省,驱车2800多公里,在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化工厂家属区附近将犯罪嫌疑人邱某刚成功抓获。
被警方抓获时,邱某刚向侦查员吐露了自己的心声:“我知道,欠下的债早晚要还的,我一天都没有忘记自己是个杀人在逃犯。为了逃避追查,我不敢去好的环境生活,自己陷入极大的恐惧之中,没有一天能心安度日。”
经审,犯罪嫌疑人邱某刚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当时作案后,邱某刚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将自己的名字改为“杨慧连”,先后潜逃至安徽、浙江、湖北、广西、广州、珠海等地,常年以打零工为生,后又娶妻生子,现在从事工程建筑工作,一直和家人居住在简陋的环境里。
目前,犯罪嫌疑人邱某刚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畏罪潜逃不是量刑的情节(潜逃期间继续违法犯罪的除外),一般不作量刑或从重处罚的依据。但潜逃后自首的依法还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还可以免除处罚。
参考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续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按照我国目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畏罪潜逃是不会增加刑期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处于逃避法律追究,潜逃是人之常情,因此,不能将畏罪潜逃作为加重刑事处罚的条件。对对于投案自首,法律规定是会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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