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是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基本法”,对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措施、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据介绍,“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是本次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体现当前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主基调。
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条例理顺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金融部门的工作机制,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统筹上海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
条例完善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优化日常经营的制度供给。针对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需求,规范日常经营行为,确立审慎经营、营销宣传、经营信息报送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同时,明确行为底线,严禁资金端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资产端的自营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的行为等,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
在强化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方面,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风险事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明确市、区人民政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性质认定、案件处置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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