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冯提莫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要求美容诊所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落槌。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接待大厅内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2019年3月,原告冯亚男发现,被告未经允许,擅自把其正面肖像照片一张用于其经营场所的接待大厅内,与其他30幅女性脸部肖像照片共同展示在一块广告牌上。
原告的肖像照片位于左上角,约占广告牌面积的10%左右,该广告牌上标有“杭州首家人气网红整形医院”字样。
该案于2019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称,原告艺名冯提莫,是中国内地知名女歌手、国内人气名列前茅的直播女主播。被告是一家整容机构,营利法人。
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做过任何美容项目,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被告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有很强的财产属性,在原告正常的商务合作中,商家需要支付很高的代言费。被告的行为让原告的粉丝及公众误以为是被告的代言人,对此议论纷纷,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
故原告提出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所有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大众点评网首页显著位置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6万3900元(包括公证费2万3900元、律师费4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公司则辩称,被告挂照片只是起装饰美观作用,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即使有盈利,也很少。本案所涉的照片已在2019年5、6月份从广告牌上撤下,故已经不存在原告所诉的非法侵害,不需要在原告诉请的公开范围道歉。原告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其有损失,且诉请的各项损失数额都太高,证据中很多公证没有必要做,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是按照赔偿额100万元的标的收的,也过高。另外,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挂的照片是原告本人。
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撤下原告照片,故撤回第一条诉讼请求。
法院:公民的肖像权受保护,判赔2万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艺名冯提莫,系一名网络主播,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7日,经营范围为:“服务: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不含输液)”。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做过任何美容项目,与被告无任何商业合作关系。
浦东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否认所使用的照片为原告本人肖像的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信。
同时,被告是营利性机构,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营业场所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广告牌的配图照片之一,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被告已经撤下了原告的照片,停止了侵权,原告请求撤回第一条诉讼请求,故予以准许。
原告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人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会导致原告的经济性利益受损、精神遭受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的范围,被告侵权的影响范围主要是被告的营业场所接待大厅,因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影响的范围应与上述范围相当,据此法院确定由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接待大厅向原告公开道歉,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大众点评网首页显著位置上向原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被告的过错程度、造成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意见,浦东法院判决: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接待大厅内发布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向原告冯某某赔礼道歉,声明应持续保留三十日;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一般应把握如下标准:
(一)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三)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他人肖像权肯定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而具体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四种。当然,具体是适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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