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天,一名刘姓教师家属与一名门卫陈某发生争执,于勤恒拉架时被陈某连续击打头部后死亡,年仅47岁。
于勤恒死后,公安机关曾先后出具两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对于勤恒的死因分别描述为“肢体冲突、情绪激动、醉酒等导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心脏病突发猝死”和“广泛视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出血引起死亡;饮酒及情绪改变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据此,平度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16日决定撤销案件。此后,案件进入民事审判,但审理期间,经法院委托,原鉴定机构又出具了一份补充鉴定意见称,于勤恒的死亡“与本次外伤事件、饮酒、情绪改变及未及时治疗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
依据这次补充鉴定,于勤恒家人撤诉后于2018年12月24日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立案,但时间过去一年多,未获得公安机关回复。
4月7日,平度市公安局向澎湃新闻回应称,该局经过沟通与论证,结合调查认为,三次鉴定意见相互之间不矛盾,于勤恒死亡系非外伤性致死,不符合重新立案条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故意伤害,就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这种非法侵害必须达到对他人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程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致死也是故意伤害罪,死亡只不过是故意伤害的一种加重情节而已。在这里,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对死亡结果则是一种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延伸补充: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