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前者从事的是非独立的劳务活动,后者从事的是独立的劳务活动。
案例说明
小明是蓝天公司的财务人员,其有设计专长,从2019年1月开始,利用业余时间给宏图公司设计图纸,1-6月从宏图公司每月取得收入10000元。7月,小明从蓝天公司辞职,正式入职宏图公司做设计师,每月从宏图公司取得收入20000元。请问:小明从宏图公司每月取得收入按什么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小明1-6月与宏图公司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从宏图公司每月取得收入10000元属于独立的劳务活动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7月以后与宏图公司是任职、受雇关系,属于非独立的劳务活动所得,从宏图公司每月取得收入200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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