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2020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
1、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2、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
3、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低息贷款。
4、落实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阶段性降低5%政策。
5、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
焦点政策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8331.3万户,带动就业人口超2亿人。
受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都受到较大冲击。
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门正式印发官方文件!
上述《指导意见》从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扶持举措。
其中,在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面出台的举措如下: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2)减免社保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3)实行税费减免
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4)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焦点政策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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