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黄婷婷又发文解释了单方面解约的原因。她称,“为什么在一次次重要的宣传活动和节目被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无条件取代后,我永远是最后一个知道的。我尝试和公司沟通,结果却是无情的指责和谩骂。这不是我第一次哭着从公司出来了,这些沟通的过程真的让我已经惧怕,开始怀疑我存在的意义,我一再的妥协和隐忍等来的却是更多的隐瞒和欺骗。”
因为黄婷婷的单方面解约的消息登上热搜榜,给老东家丝芭文化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随后,丝芭文化发文表示,黄婷婷依然为丝芭文化集团旗下艺人,现在已经走法律程序。
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订立是依据合同订立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旦生效,则会约束双方。若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成就时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这也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合同法》第93条有相关规定)。
若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条款,但若是从出现了《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成就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约定事项无法实现。(如A、B签订合同要约定某月某日在C地交易一批大豆,但是某月某日爆发山洪,C地被泥石流淹没。)
(二)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明确表示要违约。(如接上例,B明确表示不再卖给A大豆。)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经过另一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依旧没有履行的。(如约定某月某日,但B告诉按说缓一个月,一个月后B仍旧不履行合同,经过A催促,在一定期限内B仍然未履行。)
(四)合同一方有违约情形的。(如B将允诺卖给A的大豆卖给他人)
(五)有证据证明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有如下情况: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自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以诉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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