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非任职单位董事取得的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编辑、记者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
(5) 生产经营所得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⑤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属于经营所得。
目前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和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免征)
股息是指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即因持有公司股票而获得的收益。
红利是指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7) 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还包括无形财产。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 偶然所得
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 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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