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同乡王丽打电话告诉曹雨,看见陈辉跟一个女的在逛商场。曹雨立即打电话给陈辉,陈辉不接电话,微信联系也不回复。想到最近陈辉对自己态度比较冷漠,曹雨当即让朋友开车送她到商场。出发前,她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用袋子装起来随身携带。
当日晚上7时许,曹雨赶到商场时,看到陈辉与一个女人坐在一起有说有笑。她冲到陈辉面前,让陈辉立即跟她回去。因商场顾客较多,陈辉喊曹雨到旁边僻静处说话,并转身在前面带路。曹雨在供述中说,看到陈辉当时看自己的目光,她心里特别生气。
气愤下的曹雨并未跟上陈辉,她转身用袋子包裹的菜刀刀背拍了跟陈辉在一起的女子李华肩膀两下,双方发生冲突后,她抓着装有菜刀的袋子砸向李华,李华伸出手臂阻挡时,左手拇指基底部离断。据陈辉描述,李华的左手拇指被砍得只剩一点皮连着。曹雨随即被陈辉及围观群众制伏。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华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曹雨声称自己一直不知道陈辉与李华系夫妻关系,以为李华只是陈辉身边的其他女人。这些辩解的真伪暂且不论,因为不论李华的身份如何,曹雨挥刀砸人的行为都已经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曹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基本量刑标准(下文中会有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具体判刑多少年、支付多少赔偿金等细节问题在标准范围内有一定的浮动。无论作为受害人还是嫌疑人,在面临故意伤害罪时都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以争取更多的自由和权益。下面将为您介绍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的判刑细节,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故意伤害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
1、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5、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 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 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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