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消息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1月22日举办宴席,宴请347桌,涉及千余人参加,其中1男子从武汉归来(谎报其他地区),当时没有症状,但最近已出现新冠肺炎,现已感染多人。后男子所处英林镇村干部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目前4000多人因此医学观察。
今日(2月5日),泉州警方对外通报依法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情况。通报介绍,晋江市警方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下午,晋江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提前介入英林镇新冠肺炎患者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有知情人证实,张某某即为上述消息中涉事男子。
据晋江市检察院通报,2020年1月20日,晋江市英林镇嘉排村村民张某某自武汉返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多次外出并走亲访友、参与聚餐,造成不良后果。
接到案件线索后,晋江市检察院派员向警方了解前期摸排调查情况,检察官主动参与侦查机关办案组案件讨论会议,向公安机关提供10余条侦查意见,引导侦查取证。
2020年2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监视居住。
目前,张某某已被警方拘留。另外,根据最新消息,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晋江市英林镇新冠患者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张某某的行为到底在何种程度上触犯了法律?
如若他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感染的事实,只是隐瞒了自己“来自武汉”,和他刻意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在法律上又有何区别呢?对此,观察者网采访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熊超律师。
他认为,从此事目前的发展来看,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行为,普通拘留也会转变为刑事拘留。
而人民检察院的介入,也是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来看,张某某若事先隐瞒的只是自己“从武汉回来”的事实而并不知道自己感染新冠病毒,也就是属于“过失犯罪”,那么将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若张某某一开始就知道自己被确诊,却仍旧不居家隔离,反而明目张胆去参加各种宴会,也就属于故意隐瞒范畴。另外,目前的结果是3000多人被影响,如若造成严重后果,如部分隔离的民众被确诊感染,张某某可能会被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则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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