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根据网站或者运营商公示的路径进行投诉,通知运营商删除有关数据。通知行为应做到合格、有效。可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侵权内容的地址及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同时保存网站没有履行或者没及时履行责任的相关证据。如果运营商不删除相关数据,可据此起诉运营商。
第二步:对于网络侵权内容及侵权行为,需要及时进行证据保全,避免证据的灭失。证据保全过后必须进行公证,这样做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在诉讼中对被侵权人较为有利。法院在判决时还会判令被告赔偿被侵权人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等。
第三步:若能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可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若遭到的是匿名网络用户侵权,被侵权人可先诉运营商,获取匿名用户的真实信息,将其追认为被告人。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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