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温州这是第一份,老婆到底凶到什么程度?叫人打老公还砸了公公婆婆。这真是一份别样的申请,“申请法院‘帮忙’让老婆远离我,远离我的父母。”日前,温州苍南县法院矾山法庭发出温州市首例保护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改人们原有的家庭暴力中受害人都是女人的印象。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庭暴力。而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相当普遍。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达到30%,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反家暴法实施三年多来,公检法机关重视这部法律,加大落实力度,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法规和政策,妇联等加大相关培训,对反家暴的研究更加具体。据统计,截至2018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查5632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56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温州市首例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警示意义。一直以来,在大多数人眼里,家暴,存在于丈夫与妻子之间,“男人打老婆”就是家暴,而老婆打丈夫,总认为是“弱者的反抗”,不是家暴,或者家长和孩子之间的家暴则常常被认为是一种教育手段,父母的权利而被滥用。在一个“棍棒教育”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度里,有的父母错误地认为,孩子是我的私人财产,打骂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导致一些家长用针扎、用烟头烫、打伤孩子非常严重的暴力行为。在家庭中对孩子实施暴力,无论父母出于怎样的目的,其结果构成对孩子伤害的,都是属于家暴的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无形中都会约束家长的暴力行为。
要走出反家暴法就是“专管丈夫打老婆的法律”认识误区。如今我们一些人对“反家暴法”还是没有具体的了解,片面认为“反家暴法”就是“专管丈夫打老婆”的法律,还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其实《反家暴法》所针对的,其实就是这些不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予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暴。也就是说,丈夫打老婆是家暴,同样老婆打丈夫也是家暴,同时父母打孩子也是家暴。
“反家暴法”执行好落实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直以来人们都是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心态,大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或往往也因“家务事”睁只眼闭只眼。如今家庭暴力不再像传统观念认为的那样,属于单纯的家事、小事,别人不能管,不好管,而是法律非管不可。人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于家暴的“家务事”进行举报,敢于大胆去管,同时应该通过法律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来保护举报人。同时做好反家暴法出台后的工作衔接,及时出台配套细则,以拓展和深化反家暴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反家庭暴力需要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妇联组织、公安部门、社会救助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共同努力。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相应联动机制,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家暴法”真正发挥威力。*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官说法
在家庭暴力中,男性遭家暴情况也时有发生。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反家暴法对所有家庭成员都一视同仁。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司法庇护措施,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筑起了一道“保护墙”,有效起到了震慑施暴者、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等作用。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2009年,温州女子梅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在一审胜诉后申请对丈夫实施禁止、远离令。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年作出的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为遭受家暴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而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更是给了当事人一个“护身符”。
2018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不少大家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
一、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应如何把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审查证据时,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法官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当事人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能否予以支持?
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以保护受害人利益,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直接等同于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全案证据进行审查作出认定。
四、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效力如何把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申请人提交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可视为达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一般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家庭暴力告诫书的除外。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申请复议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判断?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自作出之日起计算。人身安全保护令自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六、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或者增加、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的,是否作为新案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原案已审结。申请人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或者增加、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的,应作为新案处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后作出裁定。
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可否多次延长?
根据具体案情,确有延长需要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可以多次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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