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抵押财产为债务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偿还债务,其中一个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实现多个抵制权。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可以只起诉其中一个。
法院直接受理,并开庭审理,不需要通知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
1、原告有权选择任何一个担保人,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法院不干涉;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因此,本案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对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对于这类案件,被起诉的担保人往往会觉得不公平,但这就是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
担保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在被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承担约定法律责任时,担保人为之向被担保人的相对人(债权人),承担或者与被担保人共同连带承担履行债务或其他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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