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不能用查封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债务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以解除抵押。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按签订买卖合同和被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后,分别给出认定和处理原则:
1、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关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出卖人转让房屋后,国家机关对房屋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不影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针对出卖人的强制措施仍未解除,致使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的,可以参照房屋被设定抵押期权间买卖的原则处理。
查询一项房产是否被查封有二种方法:
1、向承办法官了解是否已经将该房产查封。
2,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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