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解除其公务员身份,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4、《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作好善后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1.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每个公务员都承担有一定的公共事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离开了公务员队伍,但他所承担的 公务事务还得有其他公务员来接着做。为了保持公务的连续性,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如交办自己主管或者经 办的各项工作,交代各项工作完成的进度,移交自己保管或使用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具等。在没有办结公务交接手续前,不能一走了之。
2.接受审计。
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计制度,不仅有国家专门审计机关的审计,每个单位还有内部审计,审计 的范围和力度在不断地扩大,对公务员的离任审计也正在日常化。因此,本法进一步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于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公务员中的主管或者经管财物的人,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对其任职期间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本单位财务开支的合法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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