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主观上对伪劣产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的,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未达到立案规定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的情况应当除外。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罪经常发生竞合,但两者不可以任意替换。它们在证据要求、立案标准、刑罚等方面有明显区别。
1、证据要求不同
案例:在对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侦查中,A县公安机关对涉案卷烟抽样送检,省烟草专卖局的检测结论为假冒商标卷烟,在移送起诉时,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为什么?
检察机关退回是正确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伪劣卷烟,如果犯罪嫌疑人经营的卷烟是真品卷烟或仅假冒商标不伪劣的卷烟,则不构成本罪。
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对烟草制品的鉴定结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报告的结论不是伪劣产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案子将被退回;而非法经营罪中,犯罪嫌疑人经营的是真品卷烟还是伪劣卷烟,可能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不影响定罪。鉴定结论不是非法经营罪的必要证据,是否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才是定罪的关键因素。另外,在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都是定案的关键证据,而这些证据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就不是主要证据。
2、刑罚不同
案例:A县公安局和烟草专卖局在一次道路联合检查中,查获赵某运输的卷烟货值19万元,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准运证,经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在以何种罪名移送起诉时,发生争议,你认为应该以何种罪起诉比较适宜。
赵某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本着“择一从重”的原则定罪量刑。本案货值19万元,如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能在两年以下量刑,并且有法定从轻情节。如果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则属于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因此本案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比较适宜。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时无期徒刑,但起点刑是两年以下,非法经营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但起点刑是5年以下,因此对于数额刚够立案标准的犯罪,特别是卷烟购入未销售的情况下,显然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更合适,如果经营伪劣卷烟的数额特别大,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比较适宜。
3、立案标准不同
案例:周某在A县经营一卷烟零售店,有烟草零售许可证。黄某在B县经营一批发店,无烟草零售许可证。2006年,周某运送香烟到B县给黄某销售,其中伪劣卷烟价值47000元、真品卷烟价值13000元。公安机关和专卖机关在黄某仓库查获该批卷烟,将周某、黄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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